姜堰金融 发表于 2023-12-12 14:38:37

关于商务楼宇严防非法集资风险的通告

关于商务楼宇严防非法集资风险的通告 为严控商务楼宇内非法集资风险,防止我区各类商务楼宇成为非法集资机构的注册地和活动举办地,特制定本通告,提示各商务楼宇出租的业主及物业主动识别涉嫌非法集资的承租机构、规避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风险。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金融活动,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隐蔽性强,往往以合法设立的公司为载体、伪装成正常的经营活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目的。一旦违法行为被发现,非法集资者会迅速销毁证据并关闭公司,甚至携款潜逃。由于涉案财产已基本被挥霍,即使非法集资者最终被绳之以法,也难以追回投资者的严重损失。非法集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表现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与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商品房屋出租人,作为出租屋防范非法集资责任人,应当高度警惕以下几种行为:一是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股权投资”等名义或者在工商营业执照中核定“金融信息咨询”、“资产管理”等非金融类别经营范围,实际从事“还本付息”、“现金返现”等募集社会公众资金行为的;二是在其店堂广告宣传中,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三是在其店堂广告宣传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四是租用商务楼宇,以设置呼叫中心/客服中心、召开所谓的“项目/产品推介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项目”、“理财产品”且并通过个人账户或现场交付现金方式募集资金的。二、商品房屋出租人,作为出租屋防范非法集资责任人,应当保证履行如下义务:一是不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无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商品房屋;二是在与承租人签订(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列入合同条款;三是如实对承租人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是发现承租人疑似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保留相关资料,并立即将线索报告区处非办、公安经侦部门;五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六是在出租屋醒目位置布置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参与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公益宣传资料。                             泰州市姜堰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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