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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姜城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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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 请问交警大队为什么头盔罚款收款账户是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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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2-1 09:33: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11月29日 15时36分,我大队民警辅警在姜堰区振兴路与古田路路口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并当场缴纳罚款。经查:我大队执勤人员收款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了由泰州市财政局监制的江苏省定额罚款专用收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的。   友情提示广大网友:处罚不是目的,为了您的安全,驾乘电动自行车请戴好安全头盔,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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