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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9 08: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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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泰州
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立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而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及理解。* i( S" p9 j% C4 y
在《食品安全法》中,与惩罚性赔偿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其要点有三处:一是第148条第1款,关于“赔偿前提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的规定。二是第148条第2款,关于“对产品标签瑕疵且不导致消费者误导的不予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三是第150条第2款,关于“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
, n4 v3 @7 }5 X0 a+ G从以上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结论:第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须是产品存在实际危害,即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如果产品不存在实际危害,仅是在标签、说明书等方面存在瑕疵,除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以外,则不属于“损失赔偿”及“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 `* ?+ Y, P2 g, [
可见,产品必须是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产品如果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仅是在形式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y4 s* Y1 M/ ?
对此虽然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是不能作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情形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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