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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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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荣誉勋章 于 2023-1-9 12:4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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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立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办案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也就是说立案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在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到这个情况,是否系轻伤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如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立案。 至于治安处罚案件,规范的表述应为“受理"而不是”立案“,办案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及时调查,办案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日,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所以这里6个星期的观察、鉴定期间也不计入办案期间。8 F2 X+ o! |$ d- n9 u b
这个事情就是纯办案程序的问题,把规定解释清楚就可以了,但毕竟毕竟费口舌,具体办事人员也未必有那个耐心,基层工作事情多压力大,也都挺不容易的,多相互理解吧。7 T6 e. A2 Z2 z# ]! V$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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