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雕塑店招的核心问题在于,它实质上是利用公共场所的户外设施,通过雪茄、香烟的实物造型来直接或变相宣传烟草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同时,该法也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一个巨大的雪茄或香烟造型雕塑,其宣传指向性非常明确,极易被认定为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发布此类禁止情形的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责令立即拆除整改;
对广告主(店铺经营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切勿设置:不要尝试以“艺术雕塑”、“装饰品”等名义打擦边球,监管认定主要看其实际起到的宣传效果。
合法替代:店招应使用店铺名称、字号等常规文字形式。如果店铺确实销售雪茄,只需正常展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无需用实物造型作额外宣传。
只要这个“香烟造型广告”带有烟草品牌、商标、包装特征,或者具有美化、促销、诱导吸烟的效果,在公共场所显著设置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