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三水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楼主: 齐霁大魔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话题讨论] 听说姜堰有个冲头把人家门踹了个洞还打架打输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21-10-15 19:34: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AK103 发表于 2021-10-15 18:20
! h! P6 i3 @2 {6 Z8 |1 _互殴。。。。。。请问如何正当防卫?
' ^4 N+ m- u, M
看整段视频过程,当张某进入房间后只是想先理论并没有动手,此时也并没有对报案人产生生命上的威胁,而此时报案人的男友先推了一把张某,张某也没有反抗,之后报案人的男朋友直接挥起菜刀,这已经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成立条件:有不法侵害发生且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所以不够成正当防卫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沙发
发表于 2021-10-15 19:4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AK103 发表于 2021-10-15 19:38
& y. Y0 e8 \, z) D- K5 ~怎么进去的?门都踹破了!
  }, K4 [0 O  n1 h
怎么进去的,怎么破门的公安机关都会调查清楚,“互殴”的结论也都是建立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不可能空穴来风,更不可能随意用词。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21-10-15 19:5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如果你也轻狂过 发表于 2021-10-15 19:54
! g: [& c% i4 V7 S, n你是不是没看到他非法砸门闯入?还不算威胁,你有点搞笑啊
! c# w9 U, s" e- N, ~$ Q- b! R7 S& W
我也才疏学浅,非法砸门闯入这个可以算是一个威胁,如果非法砸门的时候进行了防卫那还可能算是正当防卫,但进入了之后张某动手了?张某拿刀砍了吗?张某对屋内的二人构成威胁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21-10-16 01:06: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风语者 发表于 2021-10-15 23:20
/ W' y! T0 E0 v  u! {) I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

# r6 U+ D; m) |" Q: w! ~那我也有这样一个例子还希望您也能帮着看看,就是“ 在路上甲、乙两个人分别驾驶两辆汽车,甲前面有一辆车开得很慢导致甲的速度也上不去,乙跟在甲后面,因为当天乙心情不好,所以一气之下直接加快速度撞上了甲的车,甲被迫停下了车,然后乙立马下车砸坏了甲车后排座椅的车窗玻璃并拉开了后排车门顺势准备坐上去,之后甲见状心里有些害怕就拿起车里刚从超市买来的菜刀坐到了后排座椅上,乙才和甲吵了几句但没有动手,甲便立马就拿起刀砍向乙,乙也不甘示弱立马和甲扭打在一起,那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互殴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21-10-16 02:10: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风语者 发表于 2021-10-15 23:201 f! O; s7 i7 ^5 P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

4 W4 A2 ]1 d1 y0 k第一:针对吴某一方财产遭到侵害这一说法是有关于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一犯罪行为,而在该案中很明显,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以〝侵入”为条件所构成的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侵入行为一完成便既遂,所以当张某开始和吴某一方理论时吴某的财产权益已经遭到了侵害,所以就不存在法条中所说的“正在遭受侵害”。& X. D1 {5 N2 e/ W* k' J
第二:针对吴某生命安全人身权益受到威胁侵害这一点,在当时视频中张某并没有使用凶器,当时张某只是想理论理论,理论理论并不能对吴某造成生命上的威胁更不符合人身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这一要素。所以光从法条的对应理解角度来看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大前提: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 ]) ^- }& c# n. ?6 X  e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和斗殴的界定中提出要通过综合考量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因素。在该案中冲突在张某破门而入之后就已经变成了普通争吵,此时吴某第一使用了凶器,第二采用了明显和张某不相当的暴力手段,第三两者冲突的升级很明显和吴某故意推撞以及张某已经拿出菜刀有关,所以按照该《指导意见》也应该认定为互殴。* U, x; T/ f0 M! I+ E6 B
综上所述该案中将的打斗认定为互殴是有依据的。
( }% x& [  i8 f2 s$ {9 L6 x
% j7 {/ d  {! D5 Q1 B& ^7 R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21-10-16 08:56: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风语者 发表于 2021-10-16 07:47
/ p9 z7 C: E8 o6 I当时张某是在吴某私人住宅中与吴某发生争吵,已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与他人财产构成威胁,所以是正当防卫 ...

' x, B3 }7 b* v+ ?) c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个行为犯,侵入行为一旦发生就是该犯罪的既遂状态,当张某砸门进入的那一刻就已经形成了该犯罪既遂形态,之后的争吵就是另一回事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是一件事情了,既遂就是已经完成,当他们争吵时揪不存在非法侵入行为的正在发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21-10-16 09:08: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杏林村四组村民 发表于 2021-10-16 08:39; w% V/ [5 M# v
我召集5人去拦堵你和你女朋友,并且打了你女朋友,可是,只要你还手,就是互殴,你认为合理合法吗?
% c% e8 W7 ?6 l6 Y6 r
单从几个充满主观态度的聊天记录就能涵盖案件的全部?难道一般人都能看出来这是“正当防卫”,作为执法部门的姜堰警方会看不出来并且还连用两个“互殴”?用“互殴”肯定是建立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肯定有它背后的道理和原因,你说是不是?如果用“互殴”确实有问题,并且已经有很多人@平安江苏微博提出了同样的疑问,姜堰警方会还不修改?推送会还不撤回?这几天巡视组都在江苏,教育整顿也在进行,怕是没有哪个人敢胆大到有问题不自查不修改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21-10-16 09:10: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杏林村四组村民 发表于 2021-10-16 09:00
& B! p' z9 i% h* L/ x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行为人未经过房主的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l# s4 e9 B9 ?1 L2 M& m6 d8 i7 _姜堰警方也没说不去追究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的法律责任啊?通告最后不是说明白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21-10-16 09:24: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菜菜菜菜菜菜菜 发表于 2021-10-16 08:58
, z; d7 M* }* D: g: L  I你怕是水军吧?半夜入室破门而入,妥妥的入室抢劫风啊,侵犯及破坏个人私有财产,这人家正当防卫还不行了 ...
5 }4 e- O9 ?8 p1 L% E
他入室的目的已经被调查清楚了是弄错了误以为噪音的来源是吴某家前来理论,不是来抢劫;如果是抢劫那张某的确“罪该万死”,但理论和抢劫两个谁轻谁重一看便知,正当防卫和斗殴的区别其实就在一点上: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发生,你也说了张某破坏私人财物,但是破坏私人财物是不是就是在张某破坏门的那一段时间里,侵入的那一个动作是不是也就在他开门进入的那一刻,如果在张某破门的时候从被破坏的洞里用东西打回去或用东西戳回去那都可以称为正当防卫,当他侵入的那一刻用东西挥起过去阻止他不超过限度那也是正当防卫,但在他之后和吴某理论的时候上面的行为已经停止了,已经既遂了(既遂肯定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但是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正在发生”这一状态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21-10-16 09:30: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杏林村四组村民 发表于 2021-10-16 09:11
7 S$ Z1 O9 }, |+ ^通报看清楚,歹徒召集5人围堵受害人,把通报看清楚,这是互殴吗?这是有目的地围堵,还喊口号上啊,弄死 ...
( }1 ]6 n) C% z6 V! s4 z
围堵的时候是谁先动的手?围堵不代表动手啊,一群人围堵了一个人只是言语上的恐吓没有准备动手,但是如果被围堵的人主动动手了呢?就和一个很常见的例子一样,甲骂了乙,之后乙二话没说直接上去用刀砍甲,这似乎也不能称为正当防卫吧!公安部门都是依法办事,所有结果的得出都是依据法律而来,但是法律不是道德,法律是冷冰冰的,法律是什么就是什么,是不会带有人情味和主观色彩的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21-10-16 09:37: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花边醉 发表于 2021-10-16 09:30
& _# a, D. C: C! W他这个号是新注册的,水军不水军大家心里应该明白

: F5 e0 G( H9 M' g1 ^我真的不是啥水军,平时上论坛就是想看看家乡的发展变化,姜堰发生这样的事情我心里也不好受,所以只是有感而发罢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21-10-16 10:20: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杏林村四组村民 发表于 2021-10-16 10:13" i/ O. @0 ?* }* x: h5 t; ?( \
受害人朋友圈,当下的网络环境,如果受害人造谣、夸大事实也是犯法的,受害人不可能不清楚这一点。

1 _8 F' M  d% E, f' D& n2 T0 V: n( s) E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在当下的教育整顿和巡视组进驻的大环境下,如果警情通报歪曲事实,公安机关应该也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21-10-16 10:24: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
风语者 发表于 2021-10-16 10:19
* A9 c! f7 O, r/ @: V你这是典型的曲解!就跟美军战斗机飞到中国领空一样,多次警告就可以进行击落。同样别人侵入我家住宅,我 ...

* b% F/ L& ]& A( O可是法理上就是这么解释的哦,如果需要改进就需要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了,还有国家和国家之间用的是国际法,这可和别人侵入他人房屋适应法律可不一样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