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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关注] 近期医保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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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16:2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一、如何办理个人账户共济和享受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至泰州全市任意一家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授权”绑定业务,办理时需携带双方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采用告知事项承诺证明家庭关系;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账户共济解绑业务。绑定后,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引导支持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等,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费用的原始发票,至全市任意一家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报销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因我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升级国家平台,近期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在经办机构窗口报销。待国家医保统一信息平台开通相关功能后,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绑定账户实时结算,届时将进一步方便群众享受政策利好。
二、药店买口罩为什么没法刷医保卡了?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于2021年9月21日8时起正式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目前,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无口罩国标码,导致定点药店无法上传数据,因此不可以刷医保卡。关于此类问题,我局已向省医疗保障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反馈,如有进展,我局将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正常参保情况下医保卡不好用了,为何没有接到相关通知?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9月14日在微信公众号及各网络平台发布《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泰州市切换上线的公告》,并提前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系统具体停机切换时间,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向就诊人做好解释工作。现新系统已上线,各定点医疗机构已恢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业务。因平台切换导致部分参保人员无法刷卡,请拨打各市区解封卡电话号码(市本级89892023;海陵86192959;高港86966355;姜堰88230919;靖江80292301;泰兴87729569;兴化83224891),由工作人员帮助排查。或致电医保服务热线12393登记个人信息,由经办窗口批量核实处理后回电参保人员。
四、为什么社区、学校都要求激活医保电子凭证,老人儿童都需要激活吗?
    医保电子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签发,是基于医保基础信息库为全体参保人员生成的医保身份识别电子介质,是参保人办理医保业务的身份凭证,与实体医保卡具有同等效力。广大参保人在定点医院看病、定点药房购药,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即可直接结算。全国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人数已超过8亿人,泰州市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人数已达70%以上。无智能手机的老年人和儿童可由家人代为激活,就医时家人出具其的医保电子凭证同样实时结算,享受相关待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一直以宣传引导方式进行,部分市民反映推广过程中存在强制行为。近期我局已向全市经办机构发布通知,要求各地推广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应以宣传引导的方式进行,不得给基层单位下指标,不得借考核之名层层加码,不得给基层单位摊派任务。
五、为什么最近慢性病病人有的药不好报销了?
    根据《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62号)和《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98号)等文件规定,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政策予以报销;对参保人员治疗非门诊慢性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可以门诊慢性病结算。我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于2021年9月21日8时起正式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新系统对门诊慢性病用药设置更为规范,医院也进一步规范了相关诊疗行为,只有符合备案慢性病用药范围的药品才可按政策报销。
六、疫情期间,暂停长护险上门照护,相关待遇如何享受?
    因疫情防控需要,今年8月2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暂停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上门照护机构的所有上门照护工作,9月2日起恢复上门照护工作。由于8月2日至9月1日暂停上门照护期间,上门照护机构未提供相应服务,根据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等政策,不支付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照护机构服务费用。近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台《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相关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泰医保发〔2021〕75号),明确8月2日至9月1日暂停上门照护期间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费用将在近期按20元/人·天的亲情照护待遇标准直接支付给相关参保人员。此文件已及时通知各照护机构。
七、城乡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有时间限制吗?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企业就业,可随时终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转至企业参加职工医保。按现行政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仅可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10月1日-12月31日)变更,变更当月缴费到账后按规定从下一自然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近期,省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待相关指导意见出台后,我局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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