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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小姜堰人

[民生关注] 天目山纪委口中的合法厂房(承包田违建伪造了所有的文件)纪委书记受了多少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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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22-8-3 19: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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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3 21:3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闲逛水水水 发表于 2022-8-3 19:30" c1 H0 q5 C. C+ ~1 w2 x
    有证据就发到泰州南京北京啊,在这说了没有用
    ! `& D/ e7 g8 L% @; _, h6 M
    我在为行政不作为收集证据,谢谢你,个人认为在这里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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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09:07: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华书记包庇高局长,事实真相都在那里,天目山街道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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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1:49: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规部分条文摘录: 第五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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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7:05: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华书记包庇高局长,事实真相都在那里,天目山街道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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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20:5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追偿。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二)篡改、毁损、伪造、擅自复制不动产登记簿;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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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09:28: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华书记包庇高局长,事实真相都在那里,天目山街道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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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8-5 1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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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11:17: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规部分条文摘录: 第五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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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5 21:54: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规部分条文摘录: 第五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以上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结合农村村民实际居住需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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