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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0 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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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经与属地社区联系了解,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期社区在征求业主意见时,较多业主反对,导致意见征求工作中断;2、小区绿改停需要办理占用绿地审批手续,申请人编制方案,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绿地性质后到建设部门审批窗口办理占用绿地审批,经审批后由申请人自行筹集资金组织实施。3、如后期有此类民生实事项目工程,我局将按照程序优先把该小区纳入改造,感谢您对城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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