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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南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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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有关物业费中的2个问题需要咨询大家【发改委已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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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1-15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不见不散 于 2024-1-15 10:58 编辑 ' x: B4 M; s9 `) N/ n' J4 K3 \8 H$ F
1 }! o5 R! X8 b5 [5 i
原《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普通住宅有未使用空房半年以上按70%的缴纳物业费的相关规定,2018年江苏省发改委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相关条款,现行物业服务企业按100%的缴纳物业费收取。估计出台这项条款的用意还是因为中央要求“房子是用来住,不是用来炒的”你买的房子就应该你自己住,而不是空置相当长一段时间,这样就增加了炒房者的投资成本。当然也可以有例外,除非这个小区的业主大会与物业谈判好了约定空置房可以打折。车位50元的是停车管理费,是另外收取的,这必须交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上述情况中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应该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部位的收益,扣除物业管理成本后,剩余部分都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譬如1、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4、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7、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u6 _6 k' z& X3 B%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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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4-1-15 14: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本帖最后由 不见不散 于 2024-1-15 14:33 编辑 6 o- ]. b2 ?8 h9 a% d" [
南河边 发表于 2024-1-15 14:28
3 F& @1 i+ g/ ^  D7 A3 X我有点不明白,车位是自持有的,已经缴纳购置费或者长期合同,也还需要另外收管理费吗?
9 T0 `4 s" {5 B: O应该属于物业  ...

$ D/ T$ ]+ A# {* G4 G/ _' ~: @& S
车位管理费包含:
1、停车场秩序管理人员人工成本
2、停车场设备设施维护成本
3、停车场清洁卫生维护成本
4、停车场消防安全维护成本
5、停车场安防监控设备维护成本
6、停车场消耗的水电能源费用
7、物业公司管理停车场的办公费用及固定资产折旧
8、税金
9、停车管理单位的经营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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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4-1-15 14:3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南河边 发表于 2024-1-15 14:30
6 K" _1 E+ h) m2 M0 T' y- Y' ^请问这个房13的条例针对所有的收房未入住的吗

: i& ?, e* f1 D* G* Y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应该是这个期间购买新的商品房的且交付后未装修入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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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4-1-19 17: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南河边 发表于 2024-1-18 15:07
8 F% H, q4 {; j* ?( Y  v: W你确定
, v4 s8 n  d0 T. @# L! U6 B4 }! _: G( F; Z; R" R3 v) g2 @1 r1 `
物业答复不是,只针对2023年买房的
: x! |% g! I7 x% r( E/ x
网上搜一下,有红头文件,很明确,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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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4-1-24 14: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南河边 发表于 2024-1-22 09:41
1 O3 Q+ L' L! C物业也针对这件事问了住建局,说正常收。并不针对所有未入住的。讲真,有关部门一方面想**购房者,一方面 ...
2 s* ^# c( @6 r* \2 m, z
哥们儿,中央都说了房住不炒,买了房不住,想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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