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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心比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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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 上上教育,姜堰英语朱老师涉嫌学科类培训@姜堰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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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4-2-26 17:00: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聊城
底层斗底层,还不亦乐乎,教育局的有本事没事自己下去抓7 g1 r6 x: {/ u: c%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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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6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7#
    发表于 2024-2-26 17:19: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要是举报属实的话,奖励1万元群众才有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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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发表于 2024-2-27 06:05: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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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发表于 2024-2-27 08:17: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还要进一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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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24-2-27 08:26: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应该举报,大家一块完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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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发表于 2024-2-27 08:50: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2024年教育部正式发步校外培训征求意见稿,估计上面想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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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发表于 2024-2-27 08:50: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教育局的羊毛,让你薅了,教育局咋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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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发表于 2024-2-27 08:52: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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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发表于 2024-2-27 14:54: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盐城
    心比天高 发表于 2024-2-26 15:36
    - ]+ c. J  `$ ]! Y3 j" P& m3 r申明,个人非同行,抖音里偶然刷到的,个人认为学科类教培,是违反国家双减政策的害群之马,必须打击,举 ...
    0 |$ J. k4 Z3 P
    没鸟事,你去举报姜堰街上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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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发表于 2024-2-27 16:05: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就看教育部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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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发表于 2024-2-27 16:35: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新东方都欢迎老员工回家了
    4 ^! ~# d* O' a% T6 C6 W.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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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发表于 2024-2-27 18:17: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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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4: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A6 {! U8 O+ o#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 k( A# D0 ?: k. a; K) G4 }9 T& [《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6 U" H5 e( c5 E# b9 \- [  y' }9 m/ e% r5 C( n# g
    《条例》还对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了细化,如除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要求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为学校教育、校外培训划定明确的界限。另外,对于非学科类培训,也明确了申请许可前、审批的流程,明确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强调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保障非学科培训机构有合法的资质。( i4 @2 S5 _0 r. P. ?

    ( D5 T  v: M) ?8 [3 p- {)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也有舆论并不看好其未来发展。此次发布的《条例》,给校外培训统一的概念界定,解决了校外培训的“地位问题”。《条例》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照此定位,校外培训只要依法依规经营,可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C# r4 C; K8 a, d% d

    0 @4 o% a1 l9 Q% t) D# s$ ^基于此,《条例》明确提到对校外培训的鼓励措施,包括“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这对校外培训发展来说无疑是利好,但前提是满足合理的校外培训需求。
    " `. c) a, E* k+ ^; a/ K" b4 l( q9 h2 G$ x& j0 @9 s9 `& k
    制订鼓励措施,是对待校外培训的理性态度。在严格治理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转向地下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这成为校外培训监管的难点。除了加大对违规培训的处罚力度之外,还要疏导学生和家长存在的合理校外培训需求,这就要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v) E0 _5 d) n2 l- i# O5 D0 W0 Y% |; f" ^% M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条例》没有要求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这是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允许设立实施非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可以设立设施高中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显然,要求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样,都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这不符合上位法。对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的监管,要符合高中阶段教育特点。$ s) ~5 }. }0 d% t

      o9 d2 V# [6 Z( g4 ~当前,还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相信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可以进一步完善《条例》,把对校外培训的治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让校外培训在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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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6: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 ~2 `; Y" L- N( Y6 S+ u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 ]. e4 x$ T! z& m《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t0 Y, s- z# h& }
    , Q, X* x' i3 g) P
    《条例》还对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了细化,如除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要求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为学校教育、校外培训划定明确的界限。另外,对于非学科类培训,也明确了申请许可前、审批的流程,明确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强调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保障非学科培训机构有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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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7: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 ^" t6 ]( m) F! a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 D: i* e  x$ L3 T0 {
    《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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