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三水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楼主: 心比天高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话题讨论] 上上教育,姜堰英语朱老师涉嫌学科类培训@姜堰教育局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24-2-26 17:00: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聊城
底层斗底层,还不亦乐乎,教育局的有本事没事自己下去抓
  u+ Y8 l# X' Q/ ^5 S( ~2 I4 l+ F
来自安卓客户端来自安卓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50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17#
    发表于 2024-2-26 17:19:0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要是举报属实的话,奖励1万元群众才有积极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24-2-27 06:05:2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24-2-27 08:17: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还要进一步改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24-2-27 08:26: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应该举报,大家一块完是最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1#
    发表于 2024-2-27 08:50: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2024年教育部正式发步校外培训征求意见稿,估计上面想放开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2#
    发表于 2024-2-27 08:50: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教育局的羊毛,让你薅了,教育局咋办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3#
    发表于 2024-2-27 08:52: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4#
    发表于 2024-2-27 14:54: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盐城
    心比天高 发表于 2024-2-26 15:36( l2 I5 e( y$ u4 n
    申明,个人非同行,抖音里偶然刷到的,个人认为学科类教培,是违反国家双减政策的害群之马,必须打击,举 ...

    & m; L  l/ ~+ E没鸟事,你去举报姜堰街上多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5#
    发表于 2024-2-27 16:05: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就看教育部门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6#
    发表于 2024-2-27 16:35:3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新东方都欢迎老员工回家了8 a+ `0 \& ]' r( v% I
    来自安卓客户端来自安卓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7#
    发表于 2024-2-27 18:17:4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8#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4: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Q" f2 T  h2 m5 k'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 {- \% C3 S6 U: H: s; {- \" D
    《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Z" P& U4 |7 ~

    . I8 T* o& }8 _; v: z《条例》还对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了细化,如除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要求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为学校教育、校外培训划定明确的界限。另外,对于非学科类培训,也明确了申请许可前、审批的流程,明确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强调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保障非学科培训机构有合法的资质。
    . x  g; N* b( B1 r% ~! l  {( g" W. k+ n' M$ o% r3 x5 T9 m2 F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也有舆论并不看好其未来发展。此次发布的《条例》,给校外培训统一的概念界定,解决了校外培训的“地位问题”。《条例》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照此定位,校外培训只要依法依规经营,可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V' [% p/ A! P5 {. Y

    3 ^! _- v0 i7 X; ~- [$ R: r+ C基于此,《条例》明确提到对校外培训的鼓励措施,包括“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这对校外培训发展来说无疑是利好,但前提是满足合理的校外培训需求。
    ( ?8 w4 H7 G4 u) h/ U  h$ q6 k6 F( |
    制订鼓励措施,是对待校外培训的理性态度。在严格治理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转向地下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这成为校外培训监管的难点。除了加大对违规培训的处罚力度之外,还要疏导学生和家长存在的合理校外培训需求,这就要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4 L3 X, d7 f  z, x  l5 u/ A
    / R* N. b* P9 |5 J( ~7 s% y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条例》没有要求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这是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允许设立实施非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可以设立设施高中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显然,要求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样,都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这不符合上位法。对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的监管,要符合高中阶段教育特点。
    ' ^8 a/ \( I1 S$ J
      F7 ^* m9 c% T0 Z当前,还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相信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可以进一步完善《条例》,把对校外培训的治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让校外培训在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9#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6: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D7 L- g* k*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L. P/ O" c$ _《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4 A8 i" m6 u' A# F# a7 B

    & |8 f3 N( R4 Z《条例》还对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了细化,如除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要求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为学校教育、校外培训划定明确的界限。另外,对于非学科类培训,也明确了申请许可前、审批的流程,明确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强调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保障非学科培训机构有合法的资质。
    , i# h6 A5 @$ u  v# @* T% Z
      ^& ?) i4 C, e
    ' `: O8 p: }( U7 R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0#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7: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1 R) \5 K2 T# [8 Z0 W& Z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5 X( P: z) X, v# x% O7 K, o
    《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