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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