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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 上上教育,姜堰英语朱老师涉嫌学科类培训@姜堰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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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14:33: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尊敬的教育局领导,可以去查查看: V+ ^- I# O' |* H/ B% ]1 M; d
抖音上涉嫌在姜堰进行学科类培训打广告的不少,这里只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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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14:44: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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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14:59: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姜堰1哥 发表于 2024-2-26 14:56& ~8 l3 v( f# P7 t( b" ?
好像达到规模的机构可以开办是吗

, s! ?' @: v/ q9 ~6 \/ p从事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按照国家双减政策,都属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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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15:02: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姜堰1哥 发表于 2024-2-26 14:55
% {! N9 I7 B% v3 s4 }好像达到规模的一直允许开办是吗
6 [+ a( P' d# R2 z$ m- @) \
新东方英语,规模大吗?允许开办了吗?照样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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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24-2-26 15:3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姜堰EDU 发表于 2024-2-26 15:08
% ~. S" T, W8 |, I你是不是看人家眼红举报?人家搞补习你不去就行了你举报就是破坏人家饭碗,你怎么不去把同心圆作文,还有那 ...

# K# C( N8 t7 {7 f申明,个人非同行,抖音里偶然刷到的,个人认为学科类教培,是违反国家双减政策的害群之马,必须打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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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4: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y4 G, N1 g  K0 a/ D( G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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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X3 V6 a1 G4 ?% M
% Q- _" w+ n1 _( t
《条例》还对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了细化,如除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要求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为学校教育、校外培训划定明确的界限。另外,对于非学科类培训,也明确了申请许可前、审批的流程,明确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强调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保障非学科培训机构有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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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外培训机构,也有舆论并不看好其未来发展。此次发布的《条例》,给校外培训统一的概念界定,解决了校外培训的“地位问题”。《条例》明确,校外培训是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照此定位,校外培训只要依法依规经营,可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t& {. G6 C  O' ^0 W  i

$ E  T4 K) a3 K$ S基于此,《条例》明确提到对校外培训的鼓励措施,包括“鼓励、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引入质量高、信用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这对校外培训发展来说无疑是利好,但前提是满足合理的校外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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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2 \% Y5 h: j制订鼓励措施,是对待校外培训的理性态度。在严格治理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后,一些地方出现了转向地下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这成为校外培训监管的难点。除了加大对违规培训的处罚力度之外,还要疏导学生和家长存在的合理校外培训需求,这就要鼓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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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 A! f7 v  W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条例》没有要求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这是符合“上位法”要求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允许设立实施非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就是说,可以设立设施高中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显然,要求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样,都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这不符合上位法。对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的监管,要符合高中阶段教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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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 n. k" I3 R( |3 i1 Q! g6 h$ i- M当前,还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相信通过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可以进一步完善《条例》,把对校外培训的治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让校外培训在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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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y! Q! A$ ]$ [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7 N  Y/ \* X& n0 t# o《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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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对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了细化,如除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要求教研人员也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为学校教育、校外培训划定明确的界限。另外,对于非学科类培训,也明确了申请许可前、审批的流程,明确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强调对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前置审批,保障非学科培训机构有合法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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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7: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p- Y1 q% E- T) ]* Z6 m( ~4 t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 @3 p8 k" f- M$ [4 A* L6 Q《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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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38: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v, |% i( R9 a! a) V. ]
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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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制度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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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18:4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18:17
/ q7 H! F' P4 {9 V按照《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学科类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当然可以开办,没啥问题啊。

) W5 t! J6 u7 Z* ]7 x- o《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如根据《条例》,“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实行分类管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等等。这都是把既有规章化,不存在一些自媒体所解读的“放开”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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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24-2-27 21:17: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荣誉勋章 发表于 2024-2-27 20:45
, `0 x2 N% T" j/ P3 [! R- R9 Q也只能约束公办学校教师罢了
$ G+ Z4 L6 P. t+ j' Y) z" x
没人举报,当然难以约束。这不现在在举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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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09:2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xxxx1111 发表于 2024-2-28 08:59) T, ]9 f* @/ v1 v$ h% w8 {
法律规定的是限定节假日,以及各类不允许补课的情况,没说完全不允许

; k  |" E8 f6 u! v! \8 v按照政策,就是完全不允许,你看谁现在敢明目张胆地课外给学生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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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8 22: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笑看三水 发表于 2024-2-28 10:301 X( O* I+ |9 q" ^0 F
姜堰北大街的新东方依然是在违规搞英语学科类培训,都是利用周末的时间上英语课,一节课200元,身边好几 ...

' _) l' ]% \* R/ |3 L4 o这段时间我去调查下,如果有这种情况,就向泰州教育局举报,泰州教育局不管,我就想省教育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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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9 09:11: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泰州
继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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