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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小雷犯集资**一案(以下简称“钱宝系”案件)涉财产部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核实等重点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资产处置进度和信息登记核实情况,对已归集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清退,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9 O( @. U( l3 X' M7 g, G W1 y一、清退时间 本次资金清退自2023年4月3日开始。 + ~6 E& x2 i0 B6 T% U( T7 L7 w
二、清退对象 本次资金清退的对象为在首次信息登记核实阶段完成损失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包括由代理人代为完成损失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
; ?$ c) }- J2 G7 ^4 |& {/ R未在“钱宝案”案件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注册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以及虽已注册、但未完成损失确认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因不具备清退条件,暂不列入首次资金清退范围,相应权益予以保留。后续处理时间和方式本院另行公告。 4 g# a: Q3 m. R; c6 o4 W; R% |
三、清退金额 本次资金清退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清退比例。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在信息登记核实期间确认的损失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 N9 \9 z8 F; A# S# X" H8 B
四、清退方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开立定活两便存单(电子版)或汇款方式进行,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具体如下: 0 t0 v% B3 j+ H* L/ h8 j
1、集资参与人本人参与信息登记核实的,清退款项将通过开立定活两便存单(50元以上,含50元)或汇款方式(50元以下)清退至其在微信小程序登记的收款账户内。 # S; h! h3 O: g5 f# I
2、集资参与人通过代理人参与信息登记核实的,清退款项将通过汇款方式清退至在微信小程序中登记的集资参与人本人收款账户内。
8 G6 t) X( `. O& `8 M" T/ X3、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参与信息登记核实的,清退款项将通过以继承人名义开立的定活两便存单(电子版)(50元以上,含50元)或汇款方式(50元以下)清退至继承人在微信小程序中登记的收款账户内。 & G; x" X- I- U) J% G2 J' L" m
如集资参与人存在多名继承人的,由参与本次信息登记核实的继承人代为保管清退资金并与其他继承人自行协商清退资金的分配,本案资金清退不涉及对集资参与人相关遗产的分配。
* O! T" N* A4 W3 A: c) Q五、特别提示 1、本案查封、扣押的资产已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置变现的,全部纳入清退资金范围,依照确定的统一清退比例进行清退。 % i) K0 k. Y$ U* g( |! o
2、因本案采用汇款及开立定活两便存单(电子版)的方式进行资金清退,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资金清退窗口。领取清退资金相关注意事项,以及因集资参与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错误、状态异常或功能限制等原因采用特殊方式处理的,详见公告附件《案款领取说明》。
7 q# D3 g9 _' V1 @3、因资金清退工作涉及人数较多,清退款项到账时间会有区别,具体到账时间以资金清退成功短信通知为准。
( s6 i; I: \! [8 n# e4 t4、需前往银行营业网点领取款项的,为提高效率,避免等待时间过长,建议错峰前往。
: @# c. G! n$ w5、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话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4 m! ~4 F% D" A( u( B ]
6、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D8 d2 I; N" }' C目前尚有部分资产未能处置变现,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相关工作力度,并根据后续工作进度,适时开展下一步资金清退工作。 1 N% {0 m$ u' N E
特此公告。 7 Y2 W; w3 Y9 ^ G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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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3日 4 {+ a) \9 @9 \/ |+ A'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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