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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法护营商】股东出资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要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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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30 14: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泰州
【案情】) ~  i' q- f9 v* J7 L" x6 L
2014年孙某与吴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各出资25万元共同投资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A公司资不抵债,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3 T; r6 E9 [3 {0 J9 I+ {' q; Q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法人,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持,非经法定事由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退股。孙某要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2 \+ M+ {0 \* s* k/ J

9 u/ S/ }5 g. G% r& O8 M【提醒】) u9 w% A" i8 V
公司人格独立以及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直接退还投资款,意味着减少注册资本,违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出资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公司直接返还出资款,如果想退股的,只能以法定事由和程序退出。7 q4 c9 j5 D% j, n
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股:( r: `4 J6 V/ T
一是转让股权。股权作价转让给其它股东,或者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给第三人。
' }3 n" V3 u; u% C二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H, P! q& e; w' O& q1 J: s三是按法定程序减资。四是通过解散清算方式退出公司。
: [- q" A" I6 P1 \. i' l7 v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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