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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 F; p5 f' L& j
2014年孙某与吴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各出资25万元共同投资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A公司资不抵债,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9 c; f9 u% p8 w, }5 C+ _8 ^) w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法人,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持,非经法定事由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退股。孙某要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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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a- ]9 v% f# b0 F8 K
公司人格独立以及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直接退还投资款,意味着减少注册资本,违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出资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公司直接返还出资款,如果想退股的,只能以法定事由和程序退出。9 h- w- T) v/ d: p/ t
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股:
* L' E5 C& P0 F一是转让股权。股权作价转让给其它股东,或者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给第三人。
* q! ^1 W: Y& F. J二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t& Z* j2 }: ?7 T1 _# q x' t8 E
三是按法定程序减资。四是通过解散清算方式退出公司。8 A9 I4 B" v) {+ d$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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