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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7 l5 i9 q5 Z- J/ P7 x
2014年孙某与吴某签订《投资协议书》,各出资25万元共同投资A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A公司资不抵债,孙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 H" a5 u: j6 i7 p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即为独立法人,为确保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一般情况下应当维持,非经法定事由股东不得向公司主张退股。孙某要求退股并返还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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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q+ d. r5 p; j3 \' b7 \) }) l
公司人格独立以及公司资本维持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想要退出公司经营,不能直接要求公司退还投资款。直接退还投资款,意味着减少注册资本,违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东出资后,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要求公司直接返还出资款,如果想退股的,只能以法定事由和程序退出。
/ g! \' o: @ R) ?4 e+ X; G通常情况下,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股:
0 H& A% K4 Y+ U- Z( P' O一是转让股权。股权作价转让给其它股东,或者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给第三人。
5 P, \+ ~8 Q- K( F% K二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有《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d/ a, h- { V9 G7 i+ O& G& K, E& u r
三是按法定程序减资。四是通过解散清算方式退出公司。6 p" Y* P- u# i: X!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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