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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②:陈某与林某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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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6: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点:友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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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陈某(化名)与林某(化名)在同一微信群,2019年9月,林某在双方所在微信群发布大篇侮辱性言论,明显指向陈某,并留言希望他人转发,微信群多人评论与附和。2019年10月,陈某以林某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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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判结果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林某的侵权行为会导致他人对陈某品行有所猜疑,陈某的社会评价也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林某应当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姜堰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亦已当庭向陈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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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网络上发布不当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微信群本为方便联系,便捷生活,互助互利所建,但若为泄愤,发布不当言论,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原则,在网络上恶意发布侮辱性的文字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侮辱和诽谤,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我们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应当正确理性地运用网络力量,谨言慎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道德底线,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积极弘扬正气,引导社会正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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