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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司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8 E9 I% l; L6 o+ ~$ u- Z& i
“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词大家可能不熟悉,我再列举几个类似的,比如非营利性的民办医院、民办疗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福利院等等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 K0 @' A ?5 e* l& K这类单位通常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b) ]4 D0 _) u( F$ x+ c6 u/ Q
民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不在工商,内部机构设置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差不多,有校长,校长之上有理事会(也可以是董事会,不过,一般非营利性单位的决策机构习惯叫理事会,营利性单位叫董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
1 x8 g4 Z4 w1 @/ R2 ^) X$ t理事会之上就不能再有其他控制安排了,垂帘听政也不行,因为《民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民非学校(高中及以上除外)。这是民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最大区别。% O. k. i9 D, J+ q
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砸钱办了一个民非学校之后,从学校成立开始,学校就和你投资人没关系了,不像公司股东对公司大事可以行使表决权、对公司收益拥有分红权。
' u. o# `. T# n: Y+ `民非学校一经成立,即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0 h1 ^; p6 A; J; {$ L+ X# U学校的财产、收益积累全归学校所有,从法律上来讲,学校此后和投资人没半毛钱关系,你只享有一个创办学校的荣誉头衔。
: ?" O" }( G4 Q1 t2 h! _所以,法律上管学校的投资人不叫“投资人”或“出资人”,而叫“举办者”。
' L' ~- f- q$ {2 L之前就有过判例,民非学校的出资人管学校要收益,闹上法院,法院的判决写得特别清楚:- B; F9 ?% s* ]
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学校对于已经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投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也不具有根据出资状况来获得回报的财产权利。
, K! u: u6 g5 E9 l: i《民促法》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 i8 X9 d4 X- \" G C可是,问题来了。
+ z3 M; J; ?+ P; x; i第一,网友们应该都知道,在大城市搞民办学校尤其是国际学校是非常赚钱的生意,毛利50%~70%之间,净利率通常在30%以上。经常看报表的胖友应该明白,大多数行业净利在5%以下。所以,这是个暴利行业。这么多收益,不让分配,那除了用于办学,剩下的怎么办?
/ [* J. [1 L! k! @! v第二,无利不起早,多数举办者投资设立中小学,绝不是为了公益事业,而是为了赚钱。现在投了民非学校,钱砸出去了,学校也在哗哗哗入账,可自己却不能分红,有点小躁动。
$ n' F* X [' z3 d8 O0 w如之奈何? u. K. n5 q0 I8 | q1 D
首先,要想从学校拿钱,得能控制学校运营。既然法律已禁止了机构或协议控制,那就只能靠人员控制了。2 b+ D: O* I& T% F
如果举办者是自然人,那还好办些,就自己进理事会,当校长或者理事长,安排好理事会成员,从而控制学校。# s1 v* G2 l/ p4 p) O
这个过程有很多细节,比如,法律规定理事会不能少于五人,重大事项诸如聘任解聘校长、审核预算决算要求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就是说,举办者要想控制理事会,加上自己至少得有四个人是一伙的。# ^( q9 o# z1 g, [
法律还要求理事会中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也就是说五个人中至少有一个政府委派的外部理事。, r1 D1 c& T P
这还没完,法律还要求理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要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也就是至少两个理事要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7 ]6 e# B8 D" g9 f
所以,理事会成员的安排颇费思量。
3 A p; Y: p2 ^# E( }$ p0 I7 `如果举办者是公司,公司投资创办了个民非学校,那就很难办了。虽然公司也可以派人,但缺乏终极约束。如果从学校可获得的收益远大于公司给予的利益,法律上又不承认公司对学校的所有权,自己大可以和公司断绝关系,把学校控制到自己手里。
& o9 U" t0 `( i$ h所以,对公司创办者而言,实在上是倚重委派人员的人品在控制学校,这种代理关系很脆弱,民非学校很容易处于失控状态。
) r" z! f7 K% i* h这就是多数民非学校的现状。0 I$ R4 Z& |3 n* b0 J/ t( w: `
好了,假设能控制学校决策,接下来就好办了。8 F3 W- `; d* o( q0 f
获取收益有两种方式,一种属于豪放派,一种属于婉约派。
, z2 c# ^0 S5 A, ~2 d; ^/ j) {) m豪放派玩得野,不管那么多,直接把学校当钱包,往外支取资金。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学校”,案例中涉及最多的刑事罪名就是挪用资金罪。
B3 F( v+ {5 C% w- I婉约派则是安排各种关联交易,细水长流。比如,举办者让学校从自己手里租房子,自己承包学校的食堂经营,学校从自己这里购买教学平台系统,从自己这里采购校服,自己给学校提供招生宣传、市场推广服务,等等。既然是关联交易,定价就很有商榷空间了。
( M/ A% L8 h j3 `通过这些交易,把收益一点点从学校里转移出来。
* J+ V4 o$ B' Y+ y# r8 G. r4 I/ J J1 e以往都是这么操作的,所以,新颁布的《民促法实施条例》特别进行了关怀,加了这么一条,中小学民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还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7 Y3 {: L9 }7 P
这里的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4 C, ~1 R4 Z4 m5 @基本上是把能蹭到边的关系都给包圆儿了。$ E V) E( n7 \' i) e
但是,举办者还是认为投资就要获取收益,所以,绝大多数民非学校依然在做关联交易。! ]/ z$ P' W* \ z ]+ D
只不过,更加隐蔽罢了。关联公司和学校之间又隔了几层,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了更八竿子打不着的人。" q0 l1 G+ ~1 o9 g1 w. G
但是,操作的风险和难度确实大大增加了。
6 A" y2 J. h: B8 M' C0 J# D如何以更隐蔽的方式关联交易,最大限度地规避合规风险,让收益落袋为安,民非学校的“出资人”们正在彷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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