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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7 15: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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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网友您好!
一、我市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仅限专科药品费用)、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等疾病治疗时,按照规定经备案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综合考虑新年度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因素,如有疑问可持医保卡和门诊发票至行政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电话联系88230919咨询。
二、我市门诊特殊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95%,已按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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