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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17: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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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根据《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收缴优惠政策,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我局已将您反映的情况反馈给属地社区,要求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督,主动做好矛盾协调工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网友如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我局或社区反映(联系方式:宋先生13338871396),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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