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分不清敌我 于 2025-5-8 09:07 编辑
位于姜堰区三水街道陈庄村15组的刘某某,远嫁南通某市,1999年3月回到娘家,在姜堰公社西陈大队第五生产队建了座上下两层的楼房,该房屋没有建房手续,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只有一张刘某某于1999年3月23日向姜堰乡合作经济理财组织缴纳的3000元建房设施配套费,刘某某凭借这张缴费收据,在2021年姜堰区委党校西侧周边地块E段房屋搬迁中,这位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权证的出嫁女(户口迁往他乡),所建的231.66㎡无证建筑,却获得了168㎡国有土地安置房,以及2605989元的补偿。
然而,一墙之隔的陈圣财(已故)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05518,地籍号:17-59-57,证载宅基地面积93㎡,房屋面积102.82㎡的陈圣财,其宅基地却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只获得房屋重置价的299800元补偿。 请问三水街道: 1、为什么持有合法权证的陈圣财宅基地不能获得合法的安置、补偿? 2、三水街道不给陈圣财户安置,为什么又不有偿收回陈圣财户的宅基地? 3、陈圣财的儿子陈某付名下没有宅基地,其女儿陈某招婿程某及一双女儿户口均在西陈大队第五生产队, 为什么陈某付却不能获得其父母陈圣财的宅基地承继或安置补偿? 4、为什么陈圣财宅基地上合法房屋只获得重置价补偿? 5、征收单位为什么不根据市场价对其房屋进行评估? 6、刘某某与陈圣财户的补偿、安置为什么是天壤之别? 7、搬迁单位负责人是否涉嫌以权谋私,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利益输送,帮助亲戚刘某某骗取国家搬迁补偿? 8、陈圣财有证宅基地房屋不能获得合法补偿,刘某某无证房屋反而获得合法补偿,三水街道依据是什么政策? 9、作为对该搬迁项目赋有直接管辖权的三水街道,是否要给陈圣财的子女一个说法呢? 10、作为对该搬迁项目有直接决策权的三水街道,是否要给组织和姜堰纪监委一个交代呢? 希望网民朋友关注此事件的发展,并发表其观点,将侵犯村民权益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也请姜堰区人民政府、姜堰区纪监委密切关注此事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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