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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12:22:0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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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山东枣庄
“暴宝” 是注册商标也好,是IP也罢,在这个话题所讨论的特定应用场景的大前提下,不管它是什么P,它的命名在这个应用场景下,本身就是有瑕疵和不恰当的。
在之前相关话题的回帖中我提到过,注册商标或者IP也好,跟名称应用的恰当性没有必然关系。自然也不是“暴宝”这个名字就可以妥善的,恰当的用作一个面向未成年少年儿童文旅游乐项目名称的有效和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比如,我可以把 “呆巴日猴”或者“二不侠五”注册成商标,也可以用这两个名称,给我写的小说中的主角命名,而后亦可说这二位是我写的小说中的什么P。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我把“呆不日猴”这个商标或者什么P,延伸出来用于我在北大街投资的一个培训机构的名称,把“二不侠五”这个商标或者什么P, 用于我在马厂投资开的一个理发店,你觉得如何?
名称,包括名称的恰当性和适宜程度,跟其应用场景直接密切相关,而跟它是不是注册商标,是不是什么P,没有直接的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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