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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网友留言:
近日,本人物品(快递)在锦绣姜城一期电梯内遗失。由于电梯内无监控,我第一时间报警并前往物业调取一楼大堂及楼道监控,试图查询电梯停靠楼层。物业竟告知:整个小区一期、二期的监控系统早已全部“罢工”,仅有主干道零星几个摄像头还在工作。 这意味着,小区内所有的电梯、楼道、地库等关键公共区域,全部处于监控盲区。
我随后通过12345热线投诉,要求整改。社区回电称:在走流程申请公共维修基金,不仅需要住建局先审批,且需要业主同意。
对此,我完全不能接受,并认为这是在“程序空转”和“推诿扯皮”。理由如下:
一、修复瘫痪监控是“义务”,不是“改造”,不应死抠“双三分之二”签字
社区和物业认为动用维修基金需要业主表决,但请区分两个概念:
1. 日常维护与紧急维修: 监控系统是小区交付时就应该配备的基础安防设施。因物业日常维护不当导致系统全线瘫痪,属于物业服务严重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有法定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修复现有瘫痪设备,是恢复服务的“履约行为”,而非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
2. 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 即便认定需动用维修基金,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遇到“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是可以跳过繁琐表决,直接申请应急使用维修基金的。如果全小区监控瘫痪都不算“安全隐患”,什么才算?
二、引用《民法典》:监控缺失即是物业失职,出了事物业要担全责
请住建局及物业正视法律规定:监控瘫痪不是小事,而是直接的法律风险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诉求:
作为缴纳了物业费的业主,我们不接受“去年到今年一直在走流程”这种空洞的回复。现提出以下诉求,请住建局履行监管职责:
1. 责令限期整改: 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启动监控系统的修复工作。如果是设备老化,应先行垫资维修(这原本就包含在物业费的管理成本中),或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启动应急程序申请维修资金,而不是让几百户业主无限期等待签字。
2. 明确责任主体: 物业不得以“需业主同意”为借口逃避管理责任。若一周内仍无实质性维修进展,我们将视其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保留以此为由减交、拒交物业费以及追究失职导致财物损失责任的权利。
小区监控是业主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能让这道防线形同虚设!请住建局督促物业,还给业主一个安全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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