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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26-8-21 13: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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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逻辑在事实上完全不成立,在法理上站更不住脚。
当然,在这种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的一部分代表群体的认知中,是不存在“逻辑”和“法理”这两个词的。
这是一种典型的 “实然决定应然” 谬误——把 “现状特征”(人多车多)直接等同于“行为正当性”(理应摆摊)。
拆解其思维漏洞,主要有以下四层:
偷换概念(车流≠客流):车流量大不等于“有效消费客流”。快速通行的车辆无法停车购物,而密集人流中若包含大量赶路通勤者,摆摊反而会造成拥堵,将“通行流量”错误等同于“商业流量”。
混淆“需求”与“权利”(违法占道):路边的公共空间首要功能是通行(路权),其次才是商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有购买需求,不等于拥有占用公共道路的法律权利。
利益独断(外部成本转嫁):只看到摆摊者的收益,完全无视过路司机、行人及周边合规店铺的权益。摆摊产生的交通堵塞、卫生垃圾和安全事故风险,成本由全体市民承担,收益却归个人,这在逻辑上是“搭便车”式的自私推理。
因果倒置(合规优先):繁荣的商业街先有规划,后有秩序,而非“先有人多就硬摆”。合规的逻辑是:政府评估承载力→划定疏导区→持证经营。你的逻辑把“结果”当“原因”,忽视了城市管理的系统性。
结论:如果按此逻辑,所有地铁口、医院门口都应摆满摊位,结果必然是交通瘫痪、事故频发,最终没人敢来。
“有利可图” 从来不等于“理所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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