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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娃来娃又哭 于 2026-8-21 15:13 编辑
关于“暴宝庄园” 这一项目名称的讨论,本论坛已经有一篇从去年就开始的讨论贴。
根本目的,是希望本区不要在低级错误上踩坑,对项目本身在本区的设立,必须是支持的!
我们作为中国人,使用中文,使用汉字,有最起码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否则《新华字典》就可以拿去当厕纸!
基本原则就是,每一个汉字都有其字义,有其字义的主要 “褒、贬、中”的属性,不是囫囵吞枣眼睛闭起来瞎用的。
更何况这是定位为面向未成年人为主要目标群体的“儿童乐园”和“亲子乐园”!
是不是就真的没有更好的名字取了呢?!!为什么非要硬踩这个 “暴” 字的充满极大贬义,负面含义和极易引起误导的命名呢?!
对一个定位为 “亲子乐园” 和面向低幼龄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的游乐项目,命名里带 “暴” 字,是显著的低级错误,甚至是违法违规。
无论是从《企业名称登记规定》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都能够找到相关审查核准的基本原则依据。
并且在去年发表的讨论帖中就建议过,有太多的名称可以替代并且更优化,比如 “龙宝庄园” 等等……
至于说 “暴宝” 这个所谓的IP本身,不能成为这个命名合法与合理的充分有效理由。
“暴宝”这个卡通人物形象在诞生之初就存在命名涉嫌违规违法的疏漏。
这是属于典型的易引起误解和误导的命名,尤其是面向未成年人群体,有更加显著的负面导向和敏感。
卡通形象的存在只能解释“名称的由来”,但不能抵消“文字本身的负面社会认知”
“暴宝” 所存在的《恐龙宝贝》动画片2009年首播,2015年之后就没有任何更新,至今停播已长达11年!
这就导致这部《恐龙宝贝》面向2015后出生的人群,完全失去了任何基本的认知度和传播力!!!
你让2015年后出生的当下的 “亲子” 对象们,怎么去知道,怎么去认知,他们出生前,曾经有个 “古老” 的动画片叫《恐龙宝贝》?!
然后里面有个由常州恐龙园集团严重失当行为造成,被不当命名的卡通角色名字叫 “暴宝”?!
期待市场监管局予以关注和依法作出相关审查核准,并给与答复。
“暴”字或“暴宝”作为5~16岁青少年儿童乐园的名称整体上不适合使用,主要基于以下具体理由:
1. **语义负面联想**:在中文中,“暴”字的核心含义包括“暴力”(violent)、“暴躁”(irascible)或“猛烈”(fierce),这些词语常与破坏性、攻击性或负面情绪相关。这种联想可能让家长或监护人产生顾虑,认为乐园名称暗示不安全或不利于儿童心理健康的元素,尤其针对5~16岁群体,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于性格形成期,名称应强调快乐、探索和正面成长,而非任何潜在的“暴力”暗示。即使在某些上下文中“暴”可指“暴露”或“爆发”(如“暴富”),但其主流认知仍偏负面,这可能影响乐园的品牌形象和吸引力。
2. **儿童产品命名规范与文化考量**:根据中国相关法规和行业惯例(如《广告法》和儿童娱乐场所命名指南),儿童相关产品或场所的名称应避免使用可能误导或有害的词汇,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暴”字在教育和娱乐领域常被视为敏感词,例如在学校或儿童公园命名中,优先选择如“乐”“趣”“梦”等正面词汇。使用“暴”可能导致社会舆论或监管审查,类似案例包括某些玩具或动画名称因负面词汇被调整,以免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3. **营销与用户感知风险**:从商业角度,儿童乐园名称需亲和、易记且能激发正面情感。调研显示,家长在选择儿童场所时,更青睐无负面联想的名称(如“迪士尼乐园”或“欢乐谷”)。如果名称包含“暴”,可能降低家庭客流量,尤其在竞争激烈的儿童娱乐市场中,潜在的误解(如与“暴力游戏”关联)会放大风险。
至于“暴宝”作为一个动画卡通人物的名称(具体指《恐龙宝贝》中的红色小霸王龙角色,它是正面冒险伙伴,以“暴暴”叫声命名),这一情况可以作为一定程度的参考依据,但不能视为使用“暴”字或“暴宝”作为儿童乐园名称合理性的充分或有效依据。理由如下:
- **依据有限性**:动画人物的流行(如“暴宝”在故事中代表勇敢与友情)可能为粉丝群体提供文化认同,但乐园名称面向大众而非特定受众。动画中的正面塑造无法完全抵消“暴”字的固有负面语义,尤其当目标用户包括非粉丝的家长时,他们更可能基于字面含义判断。
- **独立评估必要**:命名合理性需独立于来源考虑整体适宜性。即使是知名动画(如某些带有“爆”或“暴”元素的角色),在实际应用中仍需评估潜在风险。例如,类似动画人物的衍生产品有时会因名称敏感而改名或限制使用,以符合儿童保护标准。单纯依赖动画背景,无法免除对语义和文化影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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